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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   日期:2016-06-02   关注:0
 
 
案例1:泛鑫保险集资诈骗案
 
       2010年初,陈怡、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由陈怡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某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 
 
       2012年,陈怡还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千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例2: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某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被告人王某某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某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张某集资诈骗案
 
       张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例4:王某非法集资案
 
       2010年9月,王某与S保险公司D省分公司建立保险销售委托代理关系,其以本人名下的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下辖营销团队成员及社会群众的资金、信用额度(现金借款月息约为2%,信用卡额度月息约为1.5%),大部分利息以为集资参与者购买S保险公司保单的方式兑现,借此扩展营销团队,获取佣金,晋升至总监级,涉案借贷金额约1亿元。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名下投资公司为平台,承诺高额资金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资金、借用信用额度,总额约人民币1亿元。因王某资金链断裂,涉案非法集资参与者无法收回本息、信用卡严重透支无力偿还。因王某以为集资参与者购买保单的方式支付利息,集资参与者绝大部分持有S保险公司的保单。自2013年11月6日起,大约150人遂在S保险公司D省公司职场聚集,以王某为S保险公司员工为由要求S保险公司补偿本金及利息。
 
       2013年11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其后,对以王某为首的8人团伙实施逮捕。2014年4月,此案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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